台灣影視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association charter

第一章、總則

第一條   本會定名為「台灣影視發展協會 Taiwan Film and Televis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 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三條   本會以研究中外影視、戲劇,推展國內影視、戲劇活動及促進國內外影視、戲劇交流為宗旨。

第四條 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五條 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(並得報經主管機關准設辦事處)

第六條   本會業務如下:

  1. 從事中外影視、戲劇之製作、研究、翻譯及介紹。
  2. 加強國內外影視、戲劇及學術、教育機構間之合作;並促進影視、戲劇文化及學術研究、發展。
  3. 籌辦影視、戲劇之製作、學術會議、講座、訓練、競賽等活動。
  4. 選派或推薦代表參加國內外影視、戲劇活動。
  5. 凡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,如建立製作、資料中心;出版及發行文字與視聽資料,並得購置必要之設備。
  6.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事項。

第二章、會員

第七條   本會會員分類如下:

  1.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願意加入本會,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經會員兩人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提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,得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。
    1. 曾任或現任大專院校教授影視、戲劇、設計之相關課程者;
    2. 曾發表影視、戲劇、廣告作品之創作者或演出者;
    3. 曾發表影視、戲劇相關研究之專名著作,經審核通過者。
  2. 團體會員:從事影視、戲劇活動及研究發展之團體與機構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提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。
  3. 準會員: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對影視、戲劇有興趣者,經本會人員二人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提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得為準會員。未滿十八歲者,不得申請加入。
  4. 贊助會員:熱心贊助本會工作之人士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。
  5. 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會務有重大貢獻或在戲劇有卓越成就者,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。

第八條  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九條 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,為出會:

  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2. 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十條 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相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。

第十一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十二條  會員(會員代表)有下列權利:

  1. 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準會員、贊助會員無本款之權利。
  2. 對本會議案及工作有建議、討論、研究及批評之權利。
  3. 參與本會舉辦活動、研習、影展、競賽與各類展覽之優先權。
  4. 參加本會所舉辦或贊助之各種活動之優先權。

第十三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:

  1. 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本會決議。
  2. 宣傳及貫徹本會宗旨。
  3. 繳交會費。
  4. 未繳交年費達二年者列為「失聯會員」,自行補交至當屆年費後,會員資格自動回復。

第三章、組織及職員

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最高監察機構。

第十五條  會員(會員代表)之職權如下:

  1. 訂定與修定本會章程。
  2.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。
  3. 審議理監事之會務報告。
  4.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、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5.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。
  6.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7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8.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9.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
第十六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(其中包括常務理事三人)、監事三人(其中包括常務監事一人)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2.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與核准會員入會。
  3.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  4.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5.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  6. 處理會務。
  7.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8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9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、一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。理事長與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則由常務理事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九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。
  2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3. 核定年度決算。
  4.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5.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6. 處理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常務監事之職權為執行監事會決議,辦理監事會之日常事務,召開監事會議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  1.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資格者)。
  2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4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  5. 入會期間受中華民國司法單位正式起訴者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約時亦同,秉承理事長之命令處理各項會務活動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。

第四章、會議

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  1. 章程之制定與修訂。
  2.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  3.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4. 財產之處分。
  5. 團體之解散。
  6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(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)

第三十條 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五章、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1. 入會費:個人會員入會費五百元、團體會員入會費五百元、準會員入會費五百元。
  2. 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常年會費三千元、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二千五百元、準會員常年會費一千元。
  3. 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捐款。
  4. 委託受益。
  5. 資金及其孳息。
  6. 政府與社團之補助,自由樂捐及籌募所得。
  7. 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
第三十五條 本會撤銷或解散後,所有剩餘財產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企業或個人所有,應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、附則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定時亦同。